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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日報纸報道了一則法庭判決:一名香港商人09年無牌駕駛電單車在斑馬線撞死一婦人,判刑两年,緩刑三年。與保險公司賠償死者二百四拾八萬四仟圓。 閱後真要替被告講句“多謝法官大人開恩”。假如此個案發生在香港,相信被告除了賠償肯定要吃皇家飯。同時也更要為死者大呼不平!奉公守法循斑馬線過馬路慘遭横禍,守法者雖獲賠償但生命已不在。違法者祇需付出百多萬便可自由自 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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